如何看待河南原阳灭门案
无故献殷勤非奸即盗,赌生賊,奸生杀,淫生祸,情生灾,暧昧生卑贱,人生于天地间,秉一身正气,一生真爱,不要被邪魅迷惑自己的心和神经,一但走入邪途,很难找到初心,找到来时的路。为了占小便易,在不是血源亲属以外,安上许多名称来掩饰超出亲属的更亲密关系,更暧昧不清,更让亲友邻里说三道四,指指点点,亲昵无间的称呼着,蓝颜知己,红颜知己,闺蜜,同党,干姐姐,干弟弟,干哥哥,干妹妹,干妈,干爹,干爸,干女儿,不干不敢来往亲密,来往频密,来往私密,但就是这个敢干来干去,行为举止里,眼神碰撞里,心灵深处的角落里,关住门里面,都藏起来多少阴暗的,伤天害理的,没有一点人性的,扭曲的,残忍的,血淋淋的,灭口的,灭门的,都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任何年代,一次次上幕,一次次呈现在世人面前,刺激平常人的平常心,告诫一切占了便宜的人,占了感情的,占了暧昧的,占了心理私情的,占了邪魅的,占了淫心窃喜的,都在灭门的惨案里醒醒,都收手吧,都干干净净的,端端正正的,清清白白的,理直气壮的做人做事,那所有没有血源的亲,偷来的人,窃来的爱,都会给你带来丢人,不知羞耻,的名声,遭受千人指万人骂,害人害己,贻害无穷,那些为自己的私情私欲害了至亲的,就永远记住,家门外秀恩爱,老天让其死的快。
正当防卫的认定,你学会了吗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正当防卫的认定,你学会了吗?》,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正当防卫是与我们生活比较贴近的刑法知识,提到正当防卫,不管大家有没有学过法律,都有一些基本的认识,近两年,在社会中发生好多正当防卫的案例,正当防卫作为新闻热点和法律热点,也成为事业单位法律题目中的常考点。考试通常以小案例的形式出现,但是考察的知识点比较细致,综合性强。因此,老师给大家总结正当防卫的认定,帮大家更全面细致的掌握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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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指的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只看概念,我们马上会明白,张三对我抢劫,我在防卫中把张三打伤了,我属于正当防卫,同样,张三对李四抢劫,我路见不平,为了保护李四把张三打伤了,我也属于是正当防卫。接下来我们需要具体掌握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第一是防卫起因,要求存在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不是行为人主观上假象出来的,而是现实存在的;第二是防卫对象,针对的只能是不法侵害人本人,不能是不法侵害人之外的其他人;第三是主观上必须具备防卫意图,不是打斗报复或故意伤人的意图;第四是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如果不法侵害已经不存在,便不能再进行防卫,例如张三抢劫李四,李四在防卫中把张三打晕了,为了报复,李四乘机把张三打成重伤,由于李四把张三已经打晕了,不法侵害已经不存在了,此时又把张三打成重伤的行为便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故意伤害或事后防卫;第五是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如果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后,需要大家关注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近些年发生的“昆山反杀案”、“赵宇案”、“涞源反杀案”等都属于特殊防卫的典型案例,好多考题都是来自这些现实案例的改编,因此也需要大家关注一些有关正当防卫的新闻,多分析,多思考。接下来,我们结合相关典型例题一起破解这个考点吧!
【典型例题】某日深夜,武某持匕首抢劫下夜班的文某,文某一脚踢倒武某,致武某昏迷,匕首掉落一旁,文某仍气愤难平,捡起匕首往武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致武某当场死亡,文某用匕首刺死武某的行为是: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假想防卫
D、事后防卫
【答案】D。解析:正当防卫指的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本题中文某一脚踢倒武某致武某昏迷,此时武某已经丧失继续抢劫的可能性,不法侵害已经不存在了,文某捡起匕首往武某心脏部位猛刺致武某当场死亡的行为属于事后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事后防卫,故意。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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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例题】某日,村民黄某见村民于某的丈夫外出打工,当晚窜入于某家,欲行,于某挣扎中摸到枕头下的一把剪刀,然后不顾一切往黄某身上猛刺。黄某胸部、腹部多处被刺。当场死亡,案例中于某的行为属于:
A、紧急避险
B、故意
C、防卫过当
D、正当防卫
【答案】D。解析:对正在进行行凶、、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属于暴力犯罪,题目中于某正在遭受行为,因此反抗造成黄某死亡,应当认定为特殊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故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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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过哪些匪夷所思的故事
有一个未婚年青女老师带着孩子们去赏春踏青,结果自己却莫名其妙地失踪了。有一年清明节前后,当地小学校组织学生踏青游玩。我们这里的春天来到晚,这个时节在太阳照不到的地方还残留着没有融化的冰雪。学校里租了几辆大轿车,师生们乘坐着大轿车兴高采烈的去附近的一个风景区去赏青。由于学生多,怕出现意外,老师们就做了分工,分别带领小学生们去爬山,爬完山后,然后在约定的时间里,回到预定好的饭馆里吃饭。一个刚参加工作不久的女老师小孔负责带着一小队孩子们去游玩,她带着小朋友们顺着步行道向山上爬去,很快地消失在了人们的视线里。到了吃饭的时间,其他老师带着孩子们陆陆续续地都回来了,只有小孔老师带的那队孩子久久没有露面,领队的校长不放心,就带着几个老师沿着步行道去寻找小孔和那队孩子。当几个人走到一个岔路口,大家一时不知道该往那条路上去寻找。这时,从山上有游人下来,其中还有几个背着户外装备的“驴友”,大家就纷纷上前寻问,有没有看见一队孩子和一个老师在山上。游人们都说没有看见,后来,有个男驴友从侧面的山上下来,大家一问,那个人一听脸上立刻变了颜色,他告诉校长他们:他早些时候在上山的时候,碰到过这群孩子还有一个稚气未脱的小老师,当时,小老师还问他,这山里有没有雪莲?他告诉小老师,人多的地方肯定没有雪莲,没有人去的地方也就是人迹罕至的地方才会有雪莲呢。其实,他也是说了句玩笑话,风景区里怎么会有雪莲呢?就是有雪莲也早就被别人采摘完了。男驴友还说:当时他还提醒过那个小老师,侧山因为背阴,还有很多没有化完的雪,而且暗洞还很多,洞口都被雪盖住了,很容易掉下去,所以他建议小老师领着孩子们走正向的大道,不要上侧面的山。听完驴友的话,大家一商量,很可能小孔老师是带着孩子们上了侧面的山,因为,这个小孔老师是个南方来的姑娘,她没有见过雪莲,她很可能想着,有雪的地方就应该有雪莲。于是,大家在校长的带领下,往侧山的方向找去,那个驴友也自告奋勇给大家作起了向导。侧山里确实背阴,大家顺着步行道走了好长时间,不仅感到越来越冷,而且步行道上也越来越湿滑。后来,大家在一个拐弯处,听到了孩子们的哭声,大家急忙寻声而去,看见那群孩子,围在一起在瑟瑟发抖,还有几个孩子在哭。大家忙上去清点人数,发现除小孔老师以外,其他孩子都在。校长问孩子们:小孔老师到哪里去了?孩子们说:老师上山去采雪莲去了,让他们在这里等她。校长一听非常生气,说了一句:这不是胡闹吗?于是,他安排一个老师先把孩子们带下山,然后,他和驴友还有另外几个老师上山去找小孔老师。山上很滑,很难走,到最后大家都累得精疲力竭了,也没有发现小孔的踪迹。还是驴友有经验,他说:象这么找下去,肯定没有什么结果。我们还是救援专业搜救队伍吧。一句话提醒了大家,大家赶紧给景区救援人员打。后来,救援人员来了展开了搜救。经过大半天的寻找,在一个峽谷边上发现了小孔老师随身带的背包,背包里的东西却不见了,后来,又在不远处,发现了她穿的红色短大衣和一条打着结的围巾。周围的雪地上,还有零乱的脚印和折断的树技。但小孔老师却不见了,她就这样神秘的消失了。
莆田欧某砍死邻居案带给我们什么警示
莆田这样因为宅基地盖房甚至林地、菜地等农村权属纠纷造成矛盾引发恶性案件的情况并不少见。
村民出现矛盾一般找村委会村干部进行调解,但是由于村干部也是乡邻,大家都是熟人,往往不敢,和稀泥的情况比较常见,甚至因为人情、利益等关系出现偏帮、拉偏架的情况,很难根本解决矛盾。
矛盾找到上级主管部门、部门,也一般是一级级打回原地处理,最终结果也是来回踢皮球,一切还在原点。这也是莆田案当事人穷尽无数求助渠道,合法合理也有口头支援但是多年无法真正解决问题的原因所在。
想要真正解决问题突破口还是在法院,因为法院可以判定责任权属,也有强制执行权。但是高额的律师费和诉讼费、漫长的诉讼程序无疑是一道高高的门槛,拦住知识相对匮乏而囊中又通常羞涩的农民,让他们望而却步。
如果针对农民维权,可以像劳动仲裁一样,设立类似农事仲裁,免除诉讼费用,简化诉讼流程,并且提供一定的法律援助指导,对农村矛盾的解决和农民权益的保护,一定能起到很大的作用,而我国新农村的建设和发展,也会越来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