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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发布“十一条禁令”规范教育收费

文章来源:编辑铺作者:远邦软件园发布时间:2023-02-16 17:35:55

2月15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海南省教育厅近日发布《关于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下称“告诫书”),在春季开学期间对海南省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提出十一条教育收费行为“禁令”。

一、规范教育收费的“十一条禁令”

(一)严禁中小学校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或教育APP。作为教学、管理工具要求统一使用的教育APP,应由学校按相关法律法规统一购置,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二)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扎实有序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活动,坚决制止有偿补课等乱收费行为。

(三)严禁违背学生意愿强制参加课后服务。中小学课后服务坚持学生及家长自愿原则,学校不得乘课后服务之机组织集体教学、违背学生自愿原则强制学生缴纳课后服务费。

(四)严禁中小学校将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如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降温、饮水、饮奶、商业保险、校园安全保卫等费用。

(五)严格规范家委会行为,严禁中小学和幼儿园委托家长委员会收取任何费用。家长委员会应在学校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的职责,不得违规组织有偿补课、有偿作业辅导、推销商品等,不得将第四条禁令中所列禁止收取费用向家长分摊、转嫁。

(六)严禁中小学校、幼儿园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不得获取差价。

(七)严禁中小学校、幼儿园收取或变相收取借读费、择校费、与“空挂”或保留学籍挂钩的费用、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费等。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得通过基金会、社会中介、培训机构等关联交易变相收取以上费用。

(八)严禁中小学校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学生自愿购买本地区评议公告目录内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的,学校可以统一代购,但不得从中牟利。

(九)严禁各级各类学校跨学年(学期)预收学费、住宿费,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必须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十)严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和非营利中外合作办学者通过各种方式从学费收入等办学收益中取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剩余财产)或通过关联交易、关联方转移办学收益等行为。

(十一)严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履行收费报审或报备程序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履行学费(保教费)、住宿费的收费报审或报备程序,应严格执行收费批复或备案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收费。

根据要求,“告诫书”发出后,海南各学校要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教育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教育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将严肃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经查实,从重处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构成违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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