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据国家医保局消息,2022年1-10月,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兜住兜牢了民生保障底线。值得关注的是,面对新冠疫情,为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国家医保局临时将诊疗方案中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纳入医保目录,及时结算治疗费用。
针对疫情防控的新形势,多地出台了新冠感染的门诊、住院以及药品等方面临时性医保报销政策。医保业内人士表示,新冠1月8日起将回归“乙类乙管”,国家层面应该尽快出台医保报销的指导性文件,其中,特别需要关注重症患者的医疗费用问题。
《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提出,对新冠病毒感染者实施分级分类收治并适时调整医疗保障政策。从知情人士处了解到,国家医保局正在制定调整医疗保障政策的指导文件,并将于近期下发地方。
多地出台新冠医保报销新政策
优化疫情防控措施陆续出台后,新冠感染者人数大增,所有的定点医疗机构都可以接收新管感染者。为了应对此类新情况,多地医疗保障部门出台了临时性的新冠医保报销政策。
从各地来看,以北京为例,为了应对疫情新形势,北京市医保局经国家医保局批准,将复方氨酚烷胺胶囊、复方氨酚甲麻口服液、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氨咖黄敏胶囊、氯芬黄敏片、氨溴特罗口服溶液6个药品临时纳入本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按照甲类药品执行。自2022年12月1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18日。
除北京外,西安将234种新冠用药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钦州也将外感风痧颗粒等15个药品临时纳入医保,按医保甲类药品报销,有效期至2023年3月22日。
随着疫情形势的发展变化,新冠感染者到门诊就诊和住院的报销比例也在发生变化。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发现,12月26日,山西省临猗县医保局就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就医待遇保障发出通知称,为有效做好新冠病毒患者就医待遇保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就诊费用可纳入医保报销范畴。城镇职工(含退休人员)在三类定点医疗机构、二类定点医疗机构、一类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起付标准分别为30元/次、50元/次、80元/次,医保报销比例分别为50%、55%、60%,退休人员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比在职职工高5个百分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职职工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报销1800元,退休人员年度最高报销2000元。
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在乡镇卫生院100元起付线报销85%、二级医院400元起付线报销75%、民营医疗机构500元起付线报销70%;城镇职工在乡镇卫生院200元起付线报销90%、二级医院400元起付线报销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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