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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直播带货兴起,遇到问题消费者维权却很难

文章来源:编辑铺作者:远邦软件园发布时间:2023-02-01 19:39:13

近年来,直播带货这种新型电商营销模式越来越热,流量“变现”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吸引了无数主播、明星、MCN机构、商家、平台。

随着短视频行业的快速发展,直播带货成为一种新兴的购物方式走进千家万户,随之而来的却是不断被曝出的“翻车”事件。

人们不禁要问:在直播带货过程中,商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出现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当然有权要求商家赔偿,那主播是否也应当对消费者负责呢?

专家分析说,如果主播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则其作为经营者,要承担退换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还可能因为存在欺诈行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如果主播与商家存在劳动关系,则其带货为职务行为,消费者维权时,一般由商家承担责任,商家承担责任后通常再依据约定追偿。如果主播与商家是委托合同关系,那么主播可能兼具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甚至广告代言人的角色,在不能提供广告主即商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该应消费者的要求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如果因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主播应当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因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主播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也应当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带货主播应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仍需从主体性质上分析。如带货主播本身属于销售者或经营者,则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到底,对消费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告知义务。如带货主播本身只是代言,则属于商业广告行为,在能够证明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的情况下,可以减轻或免除相应的责任。但应当注意的是,由于监管部门人力及技术所限,主播推荐的商品如果出现问题,完全归责于监管部门失职并不合理。

据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自2020年7月至2023年6月,开展为期三年的“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将“网红代言”“直播带货”等网络销售新业态涉及食品安全及监管漏洞作为重点监督领域。

2022年3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网络直播平台方的监管职责。

平台要认真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监管力度,引导入驻商家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确保守法合规经营,同时对电商经营者的资格、直播内容等进行审查,并就其存在的风险提示消费者。

针对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遭遇的问题,平台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及时查处直播带货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完善平台监管措施和处罚方式,促进净化直播购物环境,不断提振消费信心,保障行业长远发展。

最关键的是主播应该做到不存侥幸心理,对于商品质量与服务质量进行严谨认真的把关,对商品和服务供应商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信用情况等信息进行核验,并留存相关记录备查。留存证据,建立相应的档案,以便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尤其是明显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应拒绝带货,在营造可信及消费者友好的直播营销环境中承担社会责任。

如今互联网野蛮生长的时代已经过去,不论是直播从业者或是商品经营者,只有保持服务消费者的初心,完善合规管理,才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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